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是什么意思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的意思是对于以前认为已经无法收回的账款,在处理时被认定为坏账,但是后来又收回了这笔款项。
如果以前发生的账款,被认为已经无法收回,在做账的时候被处理为核销坏账。但是如果这笔账又收回来了,这就被称为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收回后,需要再次理行冲账。实际发生坏账或者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并不影响当期损益。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坏账核销的确认方法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