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原作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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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原作存在于作曲家的意向活动当中。
是作曲家的“纯粹意向性对象”。原作与一般意义上的音乐作品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多层结构,包含作曲家隐含在其中的内容成分。由于原作具有开放性,原作不是具体的存在,因此,对原作的“忠实”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对它进行把握,而不是完全占有。
从茵伽尔登对音乐作品的分析方法中可以看出,以往“忠于原作”的几种观念——“忠于乐谱”、“忠于演奏”、“忠于创作意图”以及“忠于传统”——都存在显著的理论缺陷,最终它们“忠于”的东西根本就不是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的结构:
电视音乐不象舞台演出的音乐节目那样,追求自身的旋律美、节奏美与音响上的美感,它必须依据特定电视节目主题思想的要求。
把自身做为一种“有意味的形式”(贝尔)与电视画面、有声语言、音响有序结合,互渗互补融为一体,才能提高电视节目的整体效果。这就决定了大多数的电视音乐,更确切地说,是电视节目中的电视配乐,具有了结构上的不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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