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一、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1、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2、总督制。
二、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
三、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
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清朝政治制度,指清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清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末世王朝,其政权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满汉官僚联合执政,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一个很高的程度。清朝政治制度仍是以皇权为核心,其制度既有中原传统王朝的共性,又有满洲民族特色,使其统治得以维系267年。
努尔哈赤建立起后金国以后,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
当时满族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之际,尚存有浓厚的奴隶主贵族军事民主的习俗。后金的军国大事,都由诸贝勒等人共议裁决。诸贝勒大都是努尔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贵族。
努尔哈赤以后金国汗的身份也制订和颁行了相应的法律。他设立了理国政听讼大臣五员,都堂十员。对于各旗上交而来的案件,先由都堂审理,次达五大臣鞫问,再达诸王贝勒,对一些重大的案件,还要由努尔哈赤亲自听讼判决。努尔哈赤既是后金国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