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和老婚姻法的不同之处?

 我来答
宇宙无敌小百科
推荐于2016-06-17 · TA获得超过829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91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073万
展开全部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陈海阳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chenhaiyang01
2010-11-23 · TA获得超过17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3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的内容,并删除了少部分内容。
增加的条款:3.4.8.10.11.12.18.19.30.32条第3第4款.38.39第2款.43--49条。
修改条款:

1、旧婚姻法(以下简称旧)第六条第二项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改为新婚姻法(以下简称新)第七条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旧第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改为新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乡人乐小康3853
2010-11-23 · TA获得超过344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3701
采纳率:33%
帮助的人:1315万
展开全部
最近只是针对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提出第三项司法解释,并没有颁布新的《婚姻法》。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hulala595
2010-11-23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13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就知道新婚姻法对男方有利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2)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36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5864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