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帮忙解释一下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什么意思?优先购买权在下面这件事情中可以行使吗? 30
甲、乙共同出资各50%合伙购买出租车,甲要求转让50%的股份,乙当时口头同意转让并介绍丙受让该车的50%股份。(甲与丙有转让协议书但协议书上没有乙方签名.车辆登记证书上的...
甲、乙共同出资各50%合伙购买出租车,甲要求转让50%的股份,乙当时口头同意转让并介绍丙受让该车的50%股份。(甲与丙有转让协议书但协议书上没有乙方签名.车辆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是挂靠公司的名称.经营权证是甲方的名字.转让时丙没有给经营权过户)转让后乙与丙各自经营该车一年多。由于出租车价格上涨,甲与乙合谋以乙方的优先购买权颠倒事实并设想推翻转让协议......
请问:1.此案中的丙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笫三人?
2.乙与丙各自经营该车一年多后,乙是否还有优先购买权?
3. 机动车是动产.是否以交付为物权的转移?如果要以登记为物权的转移.那么转让或者不转让所有权的登记证书都是挂靠公司的名称,根本不要所有权重新登记。经营权证登记是一个人的名字,合股的出租车怎能登记两个人的姓名…….. 展开
请问:1.此案中的丙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笫三人?
2.乙与丙各自经营该车一年多后,乙是否还有优先购买权?
3. 机动车是动产.是否以交付为物权的转移?如果要以登记为物权的转移.那么转让或者不转让所有权的登记证书都是挂靠公司的名称,根本不要所有权重新登记。经营权证登记是一个人的名字,合股的出租车怎能登记两个人的姓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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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处丙不适用善意地第三人的规定。因为丙知道乙的存在且有优先购买权。
2、根据实践判例,优先购买权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事宜的一个月内行使,乙显然早已知道该事宜。但丙要举证,例如经营一年的收入、支出,寻找证人等。
3、该转让的是经营权,不是机动车本身,该转让虽然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转让本身是有效的,因为签署了合同。即使抵押,只要签了合同,未登记也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没有效力,道理一样,这是物权法对比担保法的新规定。如果甲擅自转让该经营权,丙可以向购买人主张权利,购买人在知道有丙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则不是善意第三人。
2、根据实践判例,优先购买权应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事宜的一个月内行使,乙显然早已知道该事宜。但丙要举证,例如经营一年的收入、支出,寻找证人等。
3、该转让的是经营权,不是机动车本身,该转让虽然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转让本身是有效的,因为签署了合同。即使抵押,只要签了合同,未登记也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没有效力,道理一样,这是物权法对比担保法的新规定。如果甲擅自转让该经营权,丙可以向购买人主张权利,购买人在知道有丙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则不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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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是善意第三人
2、乙已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一年时间应视为乙同意。
3、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登记只是公示对抗效力。
2、乙已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一年时间应视为乙同意。
3、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登记只是公示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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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华书店出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注释本二十三条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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