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职能
1、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2、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3、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4、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5、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6、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7、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扩展资料
成立背景:
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辽沈、平津两大战役的胜利结束,标志着中国人民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
当时的北平,曾是国民党反动统治在华北的中心,解放初期社情异常复杂。国民党守城部队虽然拉出城外进行了改编,但国民党的一些军警宪特并未立即解决,打暗枪、放信号弹、抢劫、盗窃等破坏活动时有发生。
当时北平市所面临的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给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保卫首都工作增加了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承担起如此重大的任务,仅靠原来的中央警备团和华北军区步校改编的北平市纠察总队已远不能胜任。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执勤业务由中央社会部领导(公安部成立后归公安部领导),与中央警卫团一起担负中央首长、机关和首都的警卫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0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