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哪里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在工商局申请的。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2、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3、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四)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五)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要在当地工商局领取。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