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查询公司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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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网络公司股东为A先生,B先生;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A先生出资20万元,B先生出资30万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嗣后,股东会决议通过被告公司章程,选举A先生为监事,B先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A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及B先生按其挂号信中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相关财务凭证目的不明,故拒绝提供。【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法律和被告章程的规定,应予支持,并不需要说明目的。
【点评】
在现实工作中,总是有一些自以为很冤枉的人前来咨询。故事梗概大约是,自己与某某人成立一家公司,占不到40%的股权,公司由其他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前两年公司还会有些小额的分红,之后公司和那些负责经营的股东就渐渐远离了这位出资的仁兄。而该仁兄再也得不到什么有关公司的消息,更不要说什么分红,也不可能看到公司的财务报表。渐渐,仁兄有些急了,找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将他之前的出资归还给他,否则就将如何如何……
说到这些,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位仁兄很冤,出资不论是几万还是十几万,都已经一去不返了,似乎所有人都同意公司归还他的出资。
其实,这种十分大众化的观点却是非常错误的!股东的出资行为是一种投资,正常情况下,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出资,即转股,受让股权的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要求公司归还出资,即要求公司从账目上支出现金给股东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再回到上述案例中,A先生要求审查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除此之外,股东还有很多相关的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获得出资证明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及B先生按其挂号信中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相关财务凭证目的不明,故拒绝提供。【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查阅被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法律和被告章程的规定,应予支持,并不需要说明目的。
【点评】
在现实工作中,总是有一些自以为很冤枉的人前来咨询。故事梗概大约是,自己与某某人成立一家公司,占不到40%的股权,公司由其他股东负责经营管理。前两年公司还会有些小额的分红,之后公司和那些负责经营的股东就渐渐远离了这位出资的仁兄。而该仁兄再也得不到什么有关公司的消息,更不要说什么分红,也不可能看到公司的财务报表。渐渐,仁兄有些急了,找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将他之前的出资归还给他,否则就将如何如何……
说到这些,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位仁兄很冤,出资不论是几万还是十几万,都已经一去不返了,似乎所有人都同意公司归还他的出资。
其实,这种十分大众化的观点却是非常错误的!股东的出资行为是一种投资,正常情况下,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出资,即转股,受让股权的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要求公司归还出资,即要求公司从账目上支出现金给股东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再回到上述案例中,A先生要求审查公司的全部财务凭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除此之外,股东还有很多相关的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获得出资证明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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