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的练习题
某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设备一台,该设备需要安装。双方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45万元,该价格公允。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万元,售价为24000元,该产品为应...
某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设备一台,该设备需要安装。双方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45万元,该价格公允。安装过程中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万元,售价为24000元,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安装完毕投入生产使用的该设备入账价值为多少?
设备公允价值就不必说了,我不明白的是后面领用自产的产成品部分,请问要怎么计算呀,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不是都要转出?麻烦前辈们解释一下,谢谢!
可是领用自产产成品部分的答案是10000+24000*0.17+24000*0.1的,是不是表示增值税和消费税都转出了。。 我们的练习册里的,貌似是挺老的题。。消费税为什么是按成本的百分之10入账呢? 如果这个产成品领用于建造房屋,是不是进项税要转出啊? 展开
设备公允价值就不必说了,我不明白的是后面领用自产的产成品部分,请问要怎么计算呀,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不是都要转出?麻烦前辈们解释一下,谢谢!
可是领用自产产成品部分的答案是10000+24000*0.17+24000*0.1的,是不是表示增值税和消费税都转出了。。 我们的练习册里的,貌似是挺老的题。。消费税为什么是按成本的百分之10入账呢? 如果这个产成品领用于建造房屋,是不是进项税要转出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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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产成品用于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消费税条例第4条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第7条明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因此 计征消费税2.4*100.24万元
故按实际成本1万元+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1.24
贷库存商品1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0.24
因房屋属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如果这个产成品领用于建造房屋,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的
借在建工程 1+2.4*10%+2.4*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1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4*10%
库存商品1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产成品用于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消费税条例第4条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第7条明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因此 计征消费税2.4*100.24万元
故按实际成本1万元+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1.24
贷库存商品1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0.24
因房屋属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如果这个产成品领用于建造房屋,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的
借在建工程 1+2.4*10%+2.4*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1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4*10%
库存商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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