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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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前已述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制度
2024-11-20 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所谓“一国两制”,又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邓小平同志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重要思想,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域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实行“一国两制”的重要途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设立特别行政区,用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内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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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济发展的历史中,经历了两次经济转型。1950年以前香港经济主要以转口贸易为主。从50年代起香港开始工业化,到1970年,工业出口占总出口的81%,标志着香港已从单纯的转口港转变为工业化城市,实现了香港经济的第一次转型。
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推行经济多元化方针,香港金融、房地产、贸易、旅游业迅速发展,特别是从80年代始,内地因素成为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外部因素,香港的制造业大部分转移到内地,各类服务业得到全面高速发展,实现了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第二次经济转型。
参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