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问题
甲乙因事争执互欧,甲用铁条打乙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捡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死亡。试分...
甲乙因事争执互欧,甲用铁条打乙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捡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死亡。试分析,乙与乙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什么?如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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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乙妻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罪名是过失伤害罪。
理由:甲乙互欧,甲用铁条打乙,乙用刀相抗,此时用刀相抗属防卫不当,但尚未造成恶果。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捡起一木板递与其夫,形成共同防卫,此时事态并未恶化。但乙所持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死亡,属于防卫过程中的过失伤害,并非故意为之,应定为过失伤害罪。乙妻虽未直接欧甲,但向乙提供了木板,属于间接参与,也应定为过失伤害罪,但情节轻于其夫。
理由:甲乙互欧,甲用铁条打乙,乙用刀相抗,此时用刀相抗属防卫不当,但尚未造成恶果。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捡起一木板递与其夫,形成共同防卫,此时事态并未恶化。但乙所持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导致甲死亡,属于防卫过程中的过失伤害,并非故意为之,应定为过失伤害罪。乙妻虽未直接欧甲,但向乙提供了木板,属于间接参与,也应定为过失伤害罪,但情节轻于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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