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5

某甲,男,20岁,无业。1998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4时许,约某乙在县城外xxx大桥旁灌渠的水泵房见面,后来因双方争执甲拳打乙的头部和颈部、堵嘴致使乙昏倒在地,甲误... 某甲,男,20岁,无业。1998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4时许,约某乙在县城外xxx大桥旁灌渠的水泵房见面,后来因双方争执甲拳打乙的头部和颈部、堵嘴致使乙昏倒在地,甲误认为乙死了,将乙藏匿于水渠里(当时无水)后离去,当晚当地下大雨,乙遭雨水所淹溺水死亡。同时,某甲为了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回到家中写了封勒索信,信中称某乙已被绑架,让某乙的父母准备5万元现金,于第二天中午到县城外xxx大桥旁赎人。
此案检察机关以某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一审以绑架罪定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问: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这是马克昌第三版刑法18章中的一个案例分析,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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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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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以为,首先甲以故意伤害致使乙昏倒,以为乙已经死亡,事后将乙放置水渠内(且无水),由于天下雨导致乙被溺死。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没有甲的行为是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之后写了封勒索信,这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他人的担忧、对他人绑架进行勒索的行为,而案情中甲无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无利用第三人被被害人的担忧,所以客观上来说,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甲是以认识错误将乙扔进水渠,致使乙被溺亡,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随后藏匿行为将乙藏匿于水渠中,介入因素是天下大雨,致使乙被淹死,由于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小,应该认得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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