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船厂工作的外包工,当时和老板谈的工资是8000一个月,做了5个月辞职了,工资也结算好了,

我是一名在船厂工作的外包工,当时和老板谈的工资是8000一个月,做了5个月辞职了,工资也结算好了,还差19000元,在工作的时候做错了两个阀,老板借此不给我工资了请问我怎... 我是一名在船厂工作的外包工,当时和老板谈的工资是8000一个月,做了5个月辞职了,工资也结算好了,还差19000元,在工作的时候做错了两个阀,老板借此不给我工资了请问我怎么办?合同签的是1860一个月,老板说剩下的是奖金,做好了才有8000元。但是结帐时是按8000结算得。后来发现的阀做错了。就不给结算剩余的工资了,谁能帮帮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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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普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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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扣工资最多扣月工资的20%,且该规章制度必须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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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如果老板说1860的工资已经给我了,剩余的工资是奖金,那么我该怎么办?但是工资结算单上结的的是8000一个月。按工资结算单算得话老板还差我19000元?请帮帮我
是扣除做错当月工资的百分之20还是每个月工资的百分之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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