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提取武汉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除购置房产之外,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20 %;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单身月收入低于 1900 元等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住房消费类,一类是其他类。住房消费类又分为购房类、翻修类、租房类;其他类中包括辞职退休类、生活困难类;一共有20种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职工填写与提取类型相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或《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下简称相关表格)网页链接
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和《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由贷款银行审核盖章
职工持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相关表格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相关表格,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办理审核
经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三、温馨小提示
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请慎重选择是否提取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以上资料来源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网页链接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离职、租房、买房、退休,一般这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
2017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017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用人单位对职工提交公积金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持相关材料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审核。
3、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为首次提取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在购房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2017-08-25
在 职 公 积 金 提 取,离职公积金提取,电:==1865===1445===916,实 体 店,真实租房买房提取,手续正 规,速度快,无风险,安 全 可 信 ”赖 大 公 司,成 功 到 ”账 后 再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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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拔掉AC适配器,让本本持续开机直到电量耗尽,电池放电完毕会自动关机,然后接上AC适配器充电就可以了。 笔记本电池是易耗品。笔记本最好同时插着电池和电源使用,电池是必须要插着的,不然容易烧主板,突然断电也容易损坏硬盘和数据,我曾是专业笔记本维修的,低级错误我都犯过。听我的没错,这种问题我碰得多了。而且电池单独放出问题的也有,因为电池会有自耗电,当低于一定电压,电池芯片就会锁死,这是为了安全考虑,电池也就报废了。锂电电池发热就比较危险了,需要查找原因,以免爆炸。你完全放一次电,寿命就短一次,总的估计在500次左右。 解决方法一:用软件方法刷新电池。 IBM笔记本提供了一个“Battery MaxiMiser and Power Management”软件,通过这个软件我们可以对电池容量显示不正确以及续航时间减短有不错的解决办法。运行这个软件,电脑会根据电池的状态自动对电 池进行校对以及放电,当程序结束以后可以发现电池的实际容量和设计容量的差距会变小(但还是存在)。 解决方法二:用固件的方法刷新电池。 有的本本厂商将电池矫正程序嵌入了BIOS固件中(如ASUS),我们只要在开机的时候进入BIOS执行电池纠正程序就可以了。 解决方法三:更换电芯或深度放电。 如果电池是由于电芯老化出现问题的话,我们只能采取更换电芯或深度放电的方法进行解决了,但这些行为都可能会导致电池出现损坏或是无法使用的情况,所以在动手之前切记小心。 电池是一种“易耗品”,电池的损耗程度取决于你使用电池时所进行的操作的正确性,操作方式,操作频率,工作环境温度,库存时间(对未使用过的电池)等因数。 1.电池的充放电次数直接关系到电池寿命,一般锂电池的充放电次数只有400~600次左右,改进型的产品也不过800多次,每充一次电池就向使用的终点 前进了一步。(当对85%以下电量的电池进行充电,将被记录并增加一次充电次数。)为此,当电池电压大于电池管理程序中所设定的充电起始值96%,而且你 当前所处场所有220V交流电源时,应尽量使用交流电源,尽量减少电池的充电次数,以延长电池的寿命。此时电池不必从机器上移开,因为开机时不会对电量大 于96%的电池进行充电。不过即使这样,如果你是长期使用交流电源而极少使用电池时,建议还是将电池从机器上移开来比较好,因为笔记本长时间运行时产生的 热量会对电池造成一定的伤害。 2.当电量为3~5%时,应及时给电池充电,否则电池的自放电现象会造成过放电而损害电池,充电时机器可以处关机,挂起等任何状态,也可以边充边用。充电 必须一次充满,否则会损害电池。如充电时机器处关机或休眠状态,当充电至3~4小时后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不再跳动时,此时电量已达100%,应及时拔除交 流电源插头以防对电池造成过充电而伤害电池。如充电时机器处等待,挂起或边充边用状态,则当充电至3~4小时后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不再跳动时,电池会自动 退出充电状态。充电过程中会先进行快速充电,这时电源状态指示灯呈黄色(常亮),充至某一定值后转入涓细电流慢充,这时电源状态指示灯的颜色变得闪动的绿 色;一直充满100%之后,就变成绿色(常亮)了。锂电池的充电过程是恒压方式,开始充电不久即电压即会稳定下来,而电流则越来越小。
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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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二、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