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边开放城市的沿边开放沿革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疆,在对外开放中具有独特优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进展很快,成效很大。相比之下,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族自治地方的现汇收入和现汇支出占全国的比重均不足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只有1%。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强调指出,新疆、西藏、云南等省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对外开放的优越地理条件,又有丰富的地下、地上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进一步搞好开放,就能把某些劣势变成优势,加快经济的发展。同年,国家民委等十几个部委联合就边境贸易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国务院提出《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199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这个文件,推动了边境贸易的顺利发展。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陆续批准珲春、黑河、绥芬河、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博乐、塔城、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3个城市为沿边开放城市,加上辽宁丹东,共批准设立了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1996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税收等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之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在这些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更趋活跃,边境贸易迅速发展,逐步变成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