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二十年关于同性恋问题的判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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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扩大了一下时间范围。呵呵,三十年内吧,可以看出一些趋势来。 1986年,鲍尔斯诉哈德威客案,最高法院做出不利于同性恋的重大判决,该判决称“宪法并未规定同性恋者的鸡奸行为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允许各州将同性性行为定义为有罪。 1996年,罗默诉埃文斯案,这个判决被认为是同性恋平权运动中取得的最大的阶段性成就。该判决承认同性恋者收到宪法的保护,即两个人的自愿的亲密性关系,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2003年,劳伦斯诉德州案,最高法院推翻了德州的反鸡奸法,承认同性恋的性权利是收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然后,目前可期待的判决还有 一:)马萨诸塞州诉联邦政府《婚姻保护法》违宪案, 背景是1996年出台的婚姻保护法规定了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同时还授权各州可以不必承认在其他州合法的同性婚姻。根据这一法律,同性婚姻不享受联邦保护以及联邦法律。目前的信息是美国司法部并不打算承认该法违宪,所以,还要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加州联邦法院判定加州利用公投通过的禁止同性婚姻的8号决议违宪。加州曾经在2008年短暂的合法过同性婚姻。但是随后在保守派提出的一项全民公投中,8号议案获得通过。去年,该议案被加州联邦法院裁定违宪。目前该案已经上诉至最高法院。 从上面的几个判例来看,合法同性婚姻,将是大势所趋。在1986年的时候,美国有超过24个州有反鸡奸法。在2003年劳伦斯诉德州案时,美国仅有包括德州在内的4个州禁止同性之间的口交和肛交。另外还有9个州,禁止任何人【注意是任何人】之间的鸡奸行为。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最后有肯尼迪执笔的多数法意见中可以看出多数大法官的着眼点,其实并不是“鸡奸”是不是收到保护的基本权利,而是着眼在同性恋者是否享有实行这些行为的自由。 因此,对于未来的趋势,我是持乐观的态度。不是谨慎乐观,就是乐观啊,哈哈哈。 大概就这些把,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转折点性质的判决。 不是专业人士,请大家继续补充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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