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生的个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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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提出 “有房住”不等同于“有住房”,“居住需求”不等同于“买房需求”,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可以保证“人人有房住”,但保证不了“家家拥有住房”。所以应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把那些买不起、或暂时买不起、或暂时买不起大房、好房的居民,从销售市场引导到租赁市场上来。建议实行“限卖、不限买”的政策。
房地产投机,买是为了卖;打击房地产投机,不是打击其买,而是打击其卖。1年就卖,与原购房差价的95%,国家收走;2年卖的,85%收走;3年卖的,75%;如此,比例逐年递减。用增值收益税递减的办法,先准确锁定房地产投机,后狠狠打击。这样做,自然也释放了自住刚需。
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他提出“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闲置罚款”的十六字方针,对那些买了房后,不住、不卖,也不租的,建议借鉴二战后德国曾实行的特殊法律《德国住房经营管理法》,当市场机制失灵时,就进行政府干预,由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将长期闲置的住房强制出租或分配给需要住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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