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有企业的招投标进行监管
2016-09-06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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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监督的力度:监督力度不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样就需要国家对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将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正确的判断招投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监督力度,监督的对象主要有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能够正常运行招投标的运作机制,从而尽量的减少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保证其能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招标代理政策。全面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目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可以是职业知识,也可以是基本法律常识,这样就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法制意识。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素质进行培训的同时,还需要严格检测它的资质,从而使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为了实现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还可以建立一些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及时定期的向社会公布一些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让公众对他们进行监督,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考评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精简审批、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表现。
3、 提高负责人责任与法律意识
提高招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大家都知道,目前工程的所有者并不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业主,并且现在大部分工程发包人有着很低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单位的领导人通常就是招标方代表者,他们以为建设资金都是国家的,所以不会关心究竟有多少工程价款,也不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产生足够的重视,部分的施工单位就会利用这个特点,来投机取巧,采用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手段来实现中标。针对这种情况,招标负责人就需要增强自己的工作责任感,将制定的一些惩罚措施严格的落实下去,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惩罚这个环节的相关负责人,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4、严格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
严格管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评委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要想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关键因素就在于裁判员。因此,在评标的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约束评委,将制定的评标纪律严格的执行下去,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如果发现有评委违反了评标纪律,那么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其他的一些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评委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可以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也可以是法律方面的。采用灵活的评标方法:不同工程的所有情况都存在着不同,比如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等等,那么就应该采取不同的评标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高评标的质量。
5、充分的发挥财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会里,任意一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均不能由一个部门来独立的完成,而是需要财会部门的密切配合, 从而提供准确有效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因此对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而言,财务部门能否提供准确的报表以及数据信息,对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产生着重要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需要较为大量的资金,从而保证资金的周转能够满足相关工程招投标的具体要求。尤其对于招投标而言,更加需要充足的资金以符合需求。资金是保证夺标成功的重要条件。针对感觉资金能力不充足情况下,则需要参考银行的支持,来一定程度上缓和资金不足的情况,从而为工程能够中标提供必要的支持。相关人员要认真仔细的评价以及分析建筑工程单位的财务经济相关指标,从而确保其投标的能力能够满足相关工程的需要,采用综合评价来详细的反映企业具体的经济效益以及状况。
近年来,由于某些原因,招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难以达到招投标制度设计本身所预期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在组织环节,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工程标段的划分主要以类别和位置划分。有的单位对应该招标项目就是不招标,化整为零,并以各种理由找借口,强调其特殊性。有的单位盲目追求工程进度,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资金,甚至连设计都未完成的情况
2020-10-14 · 百度认证:工保科技(浙江)官方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2017年底发改委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2018年住建部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来,招标代理市场逐步放开。
而在招标代理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文件,却也出现了代理机构良莠不齐、恶意竞争以及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围标串标等问题。尤其在以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背景下,从业人员的流动也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此次湖南由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出台试行办法,便旨在联合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双重监管和联合惩处。具体而言,试行办法共计6章31条,主要呈现出信息监管、过程监管、信用监管这三大亮点。
1、信息监管: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
试行办法首先以信息监管为中心,明确将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实施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的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
信息监管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在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中,试行办法一方面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上传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以实现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另一方面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试行办法还要求省发改委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为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全过程信息披露机制,试行办法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将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时共享各类信息。通过多平台比对,虚假信息将更加无处遁形。
2、过程监管: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监管
在信息监管的基础上,试行办法为实现覆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的监管,一方面建立起了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另一方面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在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中,试行办法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分为13种一般不良行为和16种严重不良行为。
在不良行为中,试行办法针对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在严重不良行为中,试行办法针对违背市场竞争基本准则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尤其针对允许并协助合谋投标者组建围标联盟、协助腐败投标者获知投标信息等纵向合谋行为,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试行办法还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这也是对于项目负责人制的落实。
通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办法从人员和机构两个维度加大了对于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有力堵住单维监督、多头管理的政出多门漏洞。
3、信用监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在第五章“信用惩戒”中,试行办法要求将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并将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依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这将缩小失信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也会给失信从业人员的职业前景蒙上阴影。
另外依据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可以期待,随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将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发挥更大的激励与管制作用。
同样在第五章“信用惩戒”中,试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实际,对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一方面将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全覆盖,另一方面也将缓解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
不难想象,试行办法的落实将有效缓解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零门槛滋生的系列问题。未来,还需出台更多的市场化配套措施,真正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重法规轻标准、重程序轻质量、重资质轻品牌弊病,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