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问题,可以帮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讲解一下下面的三条吗?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 10
法律问题,可以帮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讲解一下下面的三条吗?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
法律问题,可以帮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讲解一下下面的三条吗?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 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展开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 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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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一罪举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 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 经再三考虑, 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 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 甲不愿意毒死别人, 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 甲发现, 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 就趁此机会投了毒。 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 结果, 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分析: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 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 但因其具有的特征,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 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法定的一罪举例:
2007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石胜远、何济驾驶车牌为渝HB0587皮卡车途经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时,因工地路面施工,车辆被陷。被告人何济要求该工地推土机驾驶员徐洪兵下车帮忙推车,被告人何济在拉徐洪兵下车过程中手撞到推土机履带上受伤,被告人何济伙同石胜远等人对徐洪兵进行追打。当驾驶员徐洪兵被追打跑后,被告人何济持石头先后将该工地上停放的一辆推土机、一辆压路机、一辆红岩工程车的车窗玻璃等砸坏。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推土机、压路机、红岩工程车被毁损玻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98元。
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施工负责人杨绪勇得知情况后即让工人向酉阳县兴隆派出所报警,并赶到现场要求何济等人一起在现场等候兴隆派出所前来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石胜远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杨勇、李洪忠、梁建全(另案处理)带人前来帮忙,被告人杨勇便伙同被告人何彦给夏冬云(另案处理)500元让夏冬云和石勇(另案处理)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给杨历风(另案处理)300元钱让杨历风和石明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因要到现场的人多,被告人杨勇、何彦又找杨进借车、让梁建全找个会开车的人去开车送人上毛坝纠纷现场;后梁建全找到侯勇,让侯勇在桃花源杨进处驾驶杨进的渝HB0430皮卡车开往纠纷现场。后被告人杨勇驾驶自己车牌为渝H07658的起亚越野车伙同被告人何彦、梁建全、梁鹏飞、杨洲、张义飞等6人持砍刀等凶器赶往纠纷现场。在赶往途中,被告人何彦对同车的梁建全、张义飞等人说:"到了现场后要听从杨勇的指挥"。被告人李洪忠带领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何李成(另案处理)、冉明(另案处理)、任平川(另案处理)、石勇(另案处理)等12人持砍刀等凶器乘坐夏冬云驾驶的车牌为渝HB0373奥龙越野车赶往纠纷现场,被告人李洪忠在赶往现场的途中要求同车的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等人到现场后一切要听从他指挥。杨历风伙同石明(另案处理)租得车牌为渝HB0633奥龙越野车后将被告人冉俊桃、邱伟、杨彪、杨猛、石鑫、刘阳6人及砍刀等凶器送往现场。被告人杨勇、何彦等人到达现场时,兴隆派出所正会同木叶乡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置。被告人杨勇一下车就大声质问:"是哪个在搞",被告人何彦下车后即辱骂、抓扯并打杨绪勇耳光。在此过程中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不断表明身份进行劝阻、制止,但被告人何彦仍用石头砸杨绪勇,并高喊:"砍死杨绪勇""打死他"之类的话语;被告人杨勇大喊"抄家伙,上"后,被告人石胜远、李洪忠即带领梁建全、张义飞、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冉俊桃、邱伟、石鑫、何李成、杨洲、冉明、任平川、杨彪、杨猛、刘阳等20余人持砍刀等凶器冲过去追打杨绪勇及其工人。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立即予以拦截、制止,民警李季用身体护卫杨绪勇,被告人方涛、代川、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持砍刀等凶器将李季围住一阵乱砍,致使李季多处受伤,并在砍打过程中多次大声叫嚣"我们就是派出所的"、"砍的就是警察"。尔后被告人李洪忠、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又围在水田边用石头扔掷被追到水田内的被害人胡刚。后将被害人胡刚以"出来后不打你"骗出水田后,被告人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水田边对胡刚进行砍打,致胡刚身体多处受伤。在各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告人何彦给梁建全钱,让梁建全请"弟兄们"吃饭。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被害人李季的损伤属人体重伤。
分析: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 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 但因其具有的特征,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 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法定的一罪举例:
2007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石胜远、何济驾驶车牌为渝HB0587皮卡车途经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时,因工地路面施工,车辆被陷。被告人何济要求该工地推土机驾驶员徐洪兵下车帮忙推车,被告人何济在拉徐洪兵下车过程中手撞到推土机履带上受伤,被告人何济伙同石胜远等人对徐洪兵进行追打。当驾驶员徐洪兵被追打跑后,被告人何济持石头先后将该工地上停放的一辆推土机、一辆压路机、一辆红岩工程车的车窗玻璃等砸坏。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推土机、压路机、红岩工程车被毁损玻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98元。
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施工负责人杨绪勇得知情况后即让工人向酉阳县兴隆派出所报警,并赶到现场要求何济等人一起在现场等候兴隆派出所前来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石胜远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杨勇、李洪忠、梁建全(另案处理)带人前来帮忙,被告人杨勇便伙同被告人何彦给夏冬云(另案处理)500元让夏冬云和石勇(另案处理)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给杨历风(另案处理)300元钱让杨历风和石明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因要到现场的人多,被告人杨勇、何彦又找杨进借车、让梁建全找个会开车的人去开车送人上毛坝纠纷现场;后梁建全找到侯勇,让侯勇在桃花源杨进处驾驶杨进的渝HB0430皮卡车开往纠纷现场。后被告人杨勇驾驶自己车牌为渝H07658的起亚越野车伙同被告人何彦、梁建全、梁鹏飞、杨洲、张义飞等6人持砍刀等凶器赶往纠纷现场。在赶往途中,被告人何彦对同车的梁建全、张义飞等人说:"到了现场后要听从杨勇的指挥"。被告人李洪忠带领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何李成(另案处理)、冉明(另案处理)、任平川(另案处理)、石勇(另案处理)等12人持砍刀等凶器乘坐夏冬云驾驶的车牌为渝HB0373奥龙越野车赶往纠纷现场,被告人李洪忠在赶往现场的途中要求同车的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等人到现场后一切要听从他指挥。杨历风伙同石明(另案处理)租得车牌为渝HB0633奥龙越野车后将被告人冉俊桃、邱伟、杨彪、杨猛、石鑫、刘阳6人及砍刀等凶器送往现场。被告人杨勇、何彦等人到达现场时,兴隆派出所正会同木叶乡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置。被告人杨勇一下车就大声质问:"是哪个在搞",被告人何彦下车后即辱骂、抓扯并打杨绪勇耳光。在此过程中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不断表明身份进行劝阻、制止,但被告人何彦仍用石头砸杨绪勇,并高喊:"砍死杨绪勇""打死他"之类的话语;被告人杨勇大喊"抄家伙,上"后,被告人石胜远、李洪忠即带领梁建全、张义飞、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冉俊桃、邱伟、石鑫、何李成、杨洲、冉明、任平川、杨彪、杨猛、刘阳等20余人持砍刀等凶器冲过去追打杨绪勇及其工人。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立即予以拦截、制止,民警李季用身体护卫杨绪勇,被告人方涛、代川、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持砍刀等凶器将李季围住一阵乱砍,致使李季多处受伤,并在砍打过程中多次大声叫嚣"我们就是派出所的"、"砍的就是警察"。尔后被告人李洪忠、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又围在水田边用石头扔掷被追到水田内的被害人胡刚。后将被害人胡刚以"出来后不打你"骗出水田后,被告人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水田边对胡刚进行砍打,致胡刚身体多处受伤。在各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告人何彦给梁建全钱,让梁建全请"弟兄们"吃饭。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被害人李季的损伤属人体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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