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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凭证内容来看,是纳税人“北京友伽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10日向国税局缴纳2015年6月份的城建税11300元、教育费附加5 000元,代缴个人所得税3 600元。(并没有增值税一项)。取得了付款凭证,表示此款项已经支付。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 000
——应交个人所得税 3 600
贷:银行存款 19 900
二、说明,在5月底,企业应预计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600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 000
——应交个人所得税 3 600
贷:银行存款 19 900
二、说明,在5月底,企业应预计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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