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问题,高手们速答阿!!
2000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原料,由乙公司为其加工一批小家电,交货时间为6月15日。同时,甲公司应在合同成立后20日内付给乙...
2000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原料,由乙公司为其加工一批小家电,交货时间为6月15日。同时,甲公司应在合同成立后20日内付给乙公司报酬3万元。合同成立后,乙公司依约完成加工,但甲公司并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乙公司遂在6月13日将该批小家电以市场价格10万元卖予丙公司,并将其中7万元付给甲公司,剩余三万元留归自己。甲公司不同意,并于6月20日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依约交货。请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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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违法。结果对乙公司不利。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应交付甲公司定作物(或价款)和违约补偿。甲公司要赔偿延期支付酬金的损失。具体可以参见《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
,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
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
,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
,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
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
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
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
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
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
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
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
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
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
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
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
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
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
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
,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
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
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
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
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
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
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
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
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
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
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乙公司应交付甲公司定作物(或价款)和违约补偿。甲公司要赔偿延期支付酬金的损失。具体可以参见《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
,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
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
,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
,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
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
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
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
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
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
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
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
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
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
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
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
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
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
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
,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
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
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
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
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
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
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
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
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
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
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
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
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
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
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
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
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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