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求理由?论点? 20

2007年,张某之子参加了某市税务局招录公务员考试。经多方打听,张某了解到本次招录活动主要由市税务局王君副局长负责,为使儿子能够顺利被录取为公务员,张某决定到王君家送1万... 2007年,张某之子参加了某市税务局招录公务员考试。经多方打听,张某了解到本次招录活动主要由市税务局王君副局长负责,为使儿子能够顺利被录取为公务员,张某决定到王君家送1万元。但张某只知道王君住在该市某住宅小区,具体地址及王君家的电话号码则不清楚。于是张某打电话给“114”查号台,“114”话务员只查询到该小区“王军”家电话号码。在未核对姓名的情况下,张某记下了该号码。随后张某打电话至王军家告知其要来家中送钱及送钱的目的。王军明知张某误将其当作税务局长,还是告诉了张某自己的家庭住址。第二天晚上,张某将1万元送至王军家中。后张某之子因不符合招录条件而未被税务局录用。张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君收受贿赂的情况后,经侦查王军被抓获。请问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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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 TA获得超过190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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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王军亲戚吧,如果你说的是事实,那么王军当然就是诈骗罪,诈骗罪的特点就是“以欺诈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所有权”,怎么不构成诈骗罪呢,你为什么还要问“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因”呢。
王军要想“摆脱”罪行,那就是死不承认收了钱,但还有114和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作为证明,看来是罪责难逃了。
另外,这事与王君无关,张某是行贿未遂,所以还构不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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