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规定,凡岁满多少周岁的公民均可依法进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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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均可依法进行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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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满18岁的公民(除女性公民)必须要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二、兵役登记的结论有9类: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指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二、兵役登记的结论有9类: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指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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