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不只是经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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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颖酱2
2018-04-29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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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政策制定时,为谨慎起见,往往有个试点试验阶段,政策一边制定、一边修改、一边执行,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全面推广。这是因为,新制度要在试运行当中甄别出哪些是合理的方法,哪些是不合理的方法;纳税人天然存在规避纳税的倾向,他们采用的避税方法,哪些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也要明确界定;执法人员天然追求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权威,税收制度也要规定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个范围既要满足执法的需求,还要避免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危害纳税人。政府官员和学者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之初,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境。政策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政策本身、纳税人的遵从程度和基层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状况。
理解了税收政策的这些特性以后,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是如此重要,又是如此不受欢迎,唯有促进公共利益的税收政策才会被纳税人接受。这样的政策对维持政府健康运转、经济稳定发展、有效配置资源、缩小贫富差距是至关重要的。
三、税收政策的政治考量
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尤其是对财富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影响,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与经济学家关注税收对社会财富和就业的影响如出一辙。每一个社会都会有贫富差距,相对于穷人而言,富人更容易发出声音,更能影响政策制定者对形势的判断,这势必会带来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制定,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切实需求;税收政策的评价,还要考虑到社会正义与公平,以及通过税收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来完成社会正义的可能性。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政治考量的典型案例。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了他们的生理残疾或心理残疾,进而给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困难,他们需要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需要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即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
照顾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也被称为“最大最小规则”)指出,实现收入公平的政策应致力于努力实现最小效用的最大化,即社会福利的高低应以社会上境况最差的那个人的效用作为衡量标准,只有最大化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整个社会的福利才得到增进。
比如,残疾人证件作为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退税的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公正平等,从而弥补了残疾人由于身体残疾造成的就业能力缺陷。再比如,对福利企业施以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以收入为代价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就业的一项举措,通过政策倾斜变通地实现了“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从政治层面考虑,要进行我国各阶层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政府如何出钱直接使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得到改善,更重要的是要构建使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福利最大化的基础条件。这个“基础条件”在这里指残疾人就业环境,也可以这样说,国家可以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营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积极环境。
如果单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量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国家贴钱、却对残疾人自身福利改善效果不太明显的赔本政策,甚至都不如把钱直接分给残疾人的效果来得简单直接。这是因为,直接把钱分给残疾人,国家的财政支出可能更少,残疾人获得的金钱反而可能更多。比如,残疾人可以将残疾证租给企业换取退税,而自己出租证件所得远远低于国家对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支出。但国家不只算经济账,这样做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鼓励残疾人身残志坚、融入社会。
税收的管理学视角注重管理效率,经济学视角更关注税率与就业率的关系,而政治学的视角更多关注公平与正义;如果兼顾各种视角的最优选择,可能无法制定出统一的政策,这是由于各个视角的诉求往往会发生冲突,而政治的考量永远都是决定性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政策的站位高度,如果短视地将即期的投入产出或者税收收入作为努力的方向,很可能会削弱税收作为杠杆工具对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
四、税收政策与政治文化
好的税收政策一定是可操作性强并且可以满足多方需求的,既可以是根据需求制定的,也可以借鉴或直接照搬现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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