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看看今天签的劳动合同有没有问题 5
附加条款最后说解除合同需领导批准才能办离职否则要向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如果不批我就一直不能走了?我就想问问这样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我签了后会有什么后果?...
附加条款最后说解除合同需领导批准才能办离职 否则要向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如果不批我就一直不能走了?我就想问问这样是不是合法的 如果不合法我签了后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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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风险,最多就是仲裁请求事项不当,不予支持。
1、我不敢说都不合法,但可以说有一部分是无效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你就可以不遵守竟业限制。
2、如果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规定办,提前6个月的约定是违反第37条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根据第26条规定是无效的。
3、如果你确定劳动合同上签的是签订日期为9月14日,那么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主张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再给你如下建议:
1、一定要把劳动合同的原件拿到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在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之前,请不要有任何动作。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规定把合同要到手。
2、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入职日期,可以让用人单位出示你的入职表,如果用人单位不出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我不敢说都不合法,但可以说有一部分是无效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你就可以不遵守竟业限制。
2、如果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规定办,提前6个月的约定是违反第37条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根据第26条规定是无效的。
3、如果你确定劳动合同上签的是签订日期为9月14日,那么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主张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再给你如下建议:
1、一定要把劳动合同的原件拿到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在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之前,请不要有任何动作。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规定把合同要到手。
2、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入职日期,可以让用人单位出示你的入职表,如果用人单位不出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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