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2020-01-1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4)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表2.1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注: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话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话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下同。
表2.2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表2.3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