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朋友帮个忙,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10

我于2003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同时承诺给予1万元安置费并于合同签订后1月内兑现(如合同存续期间因个人违约需按未履行合同月份退还)。200... 我于2003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同时承诺给予1万元安置费并于合同签订后1月内兑现(如合同存续期间因个人违约需按未履行合同月份退还)。2006年公司宣称改制并与职工进行协商,改制后职工可以决定继续留用也可以选择离职(有协议,该协议当时说具有法律效力,但仅有一份,由公司保留。协议上只有改制后离职人员的补偿金,未提及先前合同之事)。我选择离职后在公司尚未改制成功之前(以报往国资委批准)公司同意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期间公司又说因我未履行2003年所签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而要求我必须退还剩余安置费。请问:因为企业改制协议离职公司要求我退还剩余安置费是否合法,我究竟该不该退还公司这部分费用呢?谢谢法律界高人指点!
第一份合同不是我没有履行满:改制的原因在企业而不是我个人。而且在宣布改制后是企业首先提出了协商条件,可以由员工自己选择去留。不是我单方面违约中止合同的。企业改制等于以前合同的前提已发生了重大变更,我在企业提出的条件中选择了离职,不是单方面离职不存在过错。当初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条款不该适用当前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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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寝梦佳期
2007-02-12 · TA获得超过13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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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中又没有向抵触的情节,当然是分开来执行了!
第一份合同你没履行满,当然要退还安置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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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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