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办补习班违法吗?
办补习班不是违法,而是违规。事实上,违规不违规,是以收费不收费为界限的。按说,老师的责任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也。”学生虽然经过课堂教学,依然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教老师;老师当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学生答疑解惑。
可是,如果利用职业便利去赚取额外利益,其性质,就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异曲同工。所以,相关部门自然而然地会立下规矩,对于老师课后办补习班的行为加以管理和抑制。
如果老师出于对学生负责,而对于差生给予必要的补习,而不收取任何费用,自然也就不存在违规的嫌疑。可是,有人会说:老师总不能白劳动吧?即便是加班,也该有加班费吧?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所谓“加班”,由组织安排的加班加点,才会产生该不该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是,现代教学的“负责制”或“承包制”,却是不存在“加班费”问题的,所以,学校一般不会以组织出面安排加班的。
如此,全靠老师个人的责任心或者职业素养去从事教学工作,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或教学质量,往往不会促使他们心甘情愿的付出而不求回报。这就引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教育者必须首先受教育。”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提高“职业道德”的问题。我想:在这方面,相关部门应该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政策,使教师们的职业道德得到空前的确立和发挥,才可以彻底解决“教师办补习班”的问题。
教育局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第三条 (一)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
(二)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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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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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开办个人补习班必须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补习班的授课教师需要有教师资格证,这样才是合法的。当然如果规模不大,可以视为民事合同关系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