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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A有限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A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A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 某甲与A有限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A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A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某乙在收取了某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某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B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1、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2、本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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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啇縋逑
2010-11-30 · TA获得超过209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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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局理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决定:因申请人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罚款500元。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与一港商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丁公司出资130万元;港方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港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帐户。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199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港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帐户。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提出:汇入我帐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港商甚怒,诉至法院。

此案结束后,甲、乙二企业鉴于以上情况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

9月5日,苏志参加某市贸易订货会遇一极好交易机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某厂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某厂商按约定于9月20日将预付定金11万元汇至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A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

1993年3月经协公司和西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订立了“西藏圣地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年4月3日西藏自治区体改办同意组建该公司。4月30日获得筹建许可证。6月16日圣地公司的筹建经过西藏自治区体改办确认为定向募集股份方式设立。此后圣地公司开始筹集股份,其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章程说明公司以开发、生产、出售天然的矿泉水为主,定向募集的资本将用于矿泉水设备和厂房的投资。

1993年6月18日筹委会与首都汽车集团公司订立了定向法人股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圣地公司向首汽公司发售面值1元的定向募集法人股160万元,首汽公司向其职工配售4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首汽公司按约定支付股金200万元。圣地公司及其证券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了股金收据。至1994年4月圣地公司已经明显不能募足5000万元的资本。

西藏自治区体改办于1994年4月21日圣地公司为发起人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开社会募集公司。同年8月,经协公司和西藏自治区拉萨啤酒厂、西藏自治区体育旅游公司、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公司、海南金川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筹建以开发、生产、经营啤酒为主的总资本为6000万元的社会募集公司,并将首都汽车集团公司列入该公司的筹委会。首都汽车集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已经不是先前的圣地公司,自己不原意作为股东,要求经协公司等发起人退还股金。后首都汽车集团公司未能收回股金,于1995年5月向经协公司的住所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协公司作为主要的发起人退还全部股金和全部利息。经协公司辩称:圣地公司并没有设立失败,而是改制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公司仍然在设立中。

问:⑴ 圣地公司设立是否失败?经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退还股金以及利息的责任?

⑵ 经协公司的答辩中所称改制将首都汽车集团公司作为股东有无法律依据?

4.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会,由股东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权益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设在上海,为有限责任公司。企对此公司投资1000万元,子公司资有资金2000万元。在一次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资2000万元并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投入。由于决策失误,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
百度网友3a415a27066
2010-11-29 · TA获得超过89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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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无限责任。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2,:亏损责任由甲一人承担。登记机关收取贿赂,甲某使用B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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