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她认识不到一年,我就花了二千元,她现在和我分手,这个钱还钳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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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2000块钱其实是用于正常的外出零用钱而已吧,应该不算是她花你的钱,所以说这个钱你还是不要这么计较了,这个钱你还是不要追要了。“在恋爱期间发出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比如‘521’‘1314’元,一般被认为是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要求返还。一些日常生活的开支比如双方互相请吃饭,或者买一些小礼物等,分手之后也是不需要返还的。另外,根据地域习惯,缔结婚约的双方按照当地习俗所给付的‘见面钿’‘见面礼’、金银首饰等财产,一般作为赠与处理,不予返还。如果你是男方,就不用,你要是把钱要回来,我敢说你以后找不到女朋友,谁还敢给你谈恋爱。根本不需要还,这样的无理取闹简直就是荒唐,恋爱期间所花的费用难道你就没有花,然而你就没有浪费她的青春吗?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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