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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狠的罚,直到他按规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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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简宪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其车辆进行处罚时是在现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于上诉人的行为应当作出口头警告。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作出的NO.0076765《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违法停车通知书》后,马上上前与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论理,要求收回该处理通知书,双方发生争执。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拒绝收回该处理通知书,并称上诉人凭该处理通知书到行政执法局澜石分局接受处理即可,无需罚款。但上诉人在两天后前往澜石分局接受处理,该份处理通知书被分局收回,收到NO.C0027751《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辩称:上诉人的车辆停放在湖景路工商银行外时,当时上诉人并不在车上,被上诉人不存在对其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的可能。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作出NO.0076765《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违法停车通知书》,及调查取证完毕后即离开了现场。事实上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与其理论、哀求的情况,更没有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告知其无需罚款的事实。反而,上诉人阻挡执法人员的执法车离开,并辱骂执法人员。被上诉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诉人在湖景路不按规定停车,已构成影响了湖景路车辆的正常通行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辩称:上诉人的车辆停放在湖景路工商银行外时,当时上诉人并不在车上,被上诉人不存在对其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的可能。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作出NO.0076765《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违法停车通知书》,及调查取证完毕后即离开了现场。事实上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与其理论、哀求的情况,更没有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告知其无需罚款的事实。反而,上诉人阻挡执法人员的执法车离开,并辱骂执法人员。被上诉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诉人在湖景路不按规定停车,已构成影响了湖景路车辆的正常通行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参考资料: em_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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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解我罚过系200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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