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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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6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L/C的人,即进口人或者实际买主。
(2)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L/C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只证明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4)受益人: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受益人。
(5)议付行: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是非指定银行。在L/C业务中,议付行通常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它对作为出票人的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L/C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指开证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L/C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L/C的人,即进口人或者实际买主。
(2)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L/C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只证明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4)受益人: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受益人。
(5)议付行: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是非指定银行。在L/C业务中,议付行通常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它对作为出票人的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L/C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指开证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L/C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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