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该是男方共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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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但是如果轮流抚养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无论离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双方都还具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形而不能抚养子女的,可以由父方直接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可以优先考虑跟子女感情较好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好的、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另外,如果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表示自愿跟其中一方生活,这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优先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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