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索赔问题,谢谢

本人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有效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本人与老公一起在一家用工单位工作(老公为该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本人在2010年9月底... 本人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有效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 日,本人与老公一起在一家用工单位工作(老公为该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本人在2010年9月底生育小孩,在家休产假;2010年10月份老公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同时把我辞退,并强迫我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否则将不给我老公办理相关手续。后来仔细阅读了下《新劳动合同法》,上面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协商不成,准备走司法程序,想请教下,走司法程序有没有时间限制?走司法程序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么?经济补偿有哪些内容?经济补偿应向用工单位索赔还是劳务派遣公司索赔?谢谢专家们!
本人在2010年5月份开始休产假,但用工单位自2010年6月份不再发工资,说是产假期间没有工资,请针对这些问题集中回答,以便加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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叽叽喳喳圆舞曲
2010-11-30 · TA获得超过60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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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司法程序是有时间限制的,一年之内。并且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2、不是必须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
3、因在三期之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选择后者,那么就是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
4、将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一并仲裁。
5、产假期间当然有工资。北京地区是最低工资的80%。
sxs110
高粉答主

2010-11-30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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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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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顾问
2010-11-30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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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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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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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是你工作年限的数乘上你的月工资,如工作一年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
3、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
4、到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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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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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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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y582004
2010-11-30 · 超过1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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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司法程序的讼诉时间限制是两年,你的问题,单位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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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芮悦0I1
2010-11-30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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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围产三期 劳动合同 自动延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女职工 三期 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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