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在外面开公司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一般不违法。但是若在职员工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得从事与所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不违法,公民可以出资设立公司,法律并未并未禁止劳动者担任其他公司股东。但应注意,当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时(如在主要业务部门工作,接触商业秘密等),入股公司又存在与用人单位竞争性业务,就存在竞业限制问题。劳动者担任其他公司股东,不得损害原用人单位利益,不得违背劳动者忠诚义务。
劳动者在职期间,基于忠诚义务,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或类似工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的核心成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开业经营(担任股东)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属于严重违背劳动者基本忠诚义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9期,谢鲲诉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忠诚义务视野下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