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不得从事的行为有
法律分析:(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