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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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交强险:
交强险的改动分为两个政策,分别体现:
(1)对于有责情况、无责情况中(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财产损失)的调整,(2)对于优惠系数的调整:对于无赔偿优待系数是不同的,最高优惠50%。
2、商业车险:(1)第三责:赔对方人、财产、车辆损失,由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只能社保内住院升级为社保目录外用药住院,由最高额度500万升级为最高1000万;
(2)车损险:赔自己车,以前可以单独购买的不计免赔、玻璃险、自燃险等都归纳为车险损失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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