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心理状态
法律分析:第一种。在得知死刑后,开始接受不了,每天晚上睡不着,总想着方法去如何改变这个结果。总是抱有一丝希望。但是慢慢的,开始反思自己,知道结过无法改变。开始悔恨,开始道歉。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在执行死刑前一天就会彻底接受了结果,开始平静。回提出一些要求,狱警会尽量满足犯人。比如,抽点烟和喝点酒等。女死刑犯会要求染手指甲等,换上干净的衣服等。这时犯人已经知道自己到了尽头,只想走的安心点。
第二种。是临死之前都在畏惧,一直害怕死,临死之前一直不接受。疯狂的反抗。砸东西,摔东西等。早之前枪毙时,他们多数腿站不起来,也无法正常跪着。并且很多人大哭。甚至有些人,一枪打不死,还会再来一枪。这种人多数会喊冤枉。
第三种。一直很淡定。这种人心理素质很强。一般是作恶多端的人,要么是大毒贩,还有一种是像复旦投毒案林森浩这样的。他们死前已经很清楚自己的结果。他们已经接受。他们死之前会很猜侍平静,会不断反思自己,但是不会做出很多不冷静的举动。这种人很少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棚毕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穗和吵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