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预收货款规定
法律分析:凡对国外客户按合同规定数量及价格在商品未发运前先汇付的款项,外贸企业财会部门必须在收妥外汇以后才能办理发运手续。在财会部门收妥预收货款时,以通知单通知业务部门,以便据以掌握在已收货款或剩余额度内进行发货。当收到出口发票时,应与客户预收外汇帐款帐户数额进行核对。如发现超额,应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可采用通过银行托收或汇付的方式进行清算。对结余的预收外汇帐款,也应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
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完全或部分货款。 预收货款是销货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在发出商品之前向购货方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行为。即卖方向买方先借一笔款项,然后用商品归还,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预收货款通常是买方在购买紧缺商品时乐意采用一种方式,以便取得对货物的要求权。而卖方对于生产周期长、售价高的商品,经常要向买方预收货款,以缓和公司资金占用过多的矛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