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交警是主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业务警种,主要职责有十一项:
(一)贯彻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研究分析和预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对策。
(二)安排部署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县市交警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维护全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全市大型活动的保卫,车辆疏导、中央、省市领导的警卫、安全保障工作。
(五)实施公安道路交通的改革、指挥、管制、堵截任务。
(六)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的审验、登记、检测、挂牌办证和盗抢机动车、走私机动车的查缉工作。
(八)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办证、验证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交警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县市交警大队领导班子配备工作。
(十)直接实施德州区域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事故处理、安全宣传、机动车违章、车辆管制等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直接负责并实施城区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