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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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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