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事故折旧费赔偿
法律分析:1、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虽已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机动车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事故机动车,估价显然比无事故机动车要低,这以价值的差额应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2、不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理由是对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状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并且所谓的机动车贬值损失只有在出售时才能体现,机动车是否出售、何时出售、是否告知购车者为事故车等均为未知,基于此,也不宜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
3、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持谨慎区别对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损失应局限于事故后因机动车受损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贬值损失在内的间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但针对待销售机动车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受损的,考虑到此类机动车的特殊用途,对其交易价格的差额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