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法律分析:上海市个人二手房交易住房所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上家(房东方)税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下家(客户方)税费:契税;(一)、增值税(税率5.3%):以产证是否满五年,所交税费不同,不满五年是全额增值税(合同价乘于5.3%)。产证满五年的增值税:(1)普通住宅:免征;(2)非普通住宅:差额增值税(本次合同价-上次房东买入价)乘于5.3%;(3)售后公房:免征;(二)、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产证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如果产证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普通住宅(合同价乘于1% 或 差额乘于20%),非普通住宅(合同价乘于2% 或 差额乘于20%),二选一。(三)、契税:首套房和二套房税率不同,首套房面积不同税率也不一样。首套:产证面积90平米及以下(合同价乘于1%),产证面积90平米以上(合同价乘于1.5%);二套(合同价乘于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普通住宅:(1)、五层以上的多高层住房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下;(3)、内环线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低于230万元/套。非普通住宅:以上任意一条不满足,大多数是价格原因,总价超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