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控股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公司此前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消息,5月7日,联想控股发布公告称,针对2022年4月14日收到的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经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已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联想控股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并制定整改方案。同时,公司还对股权质押情况、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往来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了界定标准,确保后续不再出现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联想控股承诺,未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的领悟,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联想控股还在公告中还表示,目前各项业务开展正常,经营稳健,流动性良好,行政监管措施整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21〕269号)及监管工作安排,北京证监局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8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包括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早于境内交易所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发布时间;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公司拟收购卢森堡国际银行股权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时间晚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个别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募集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来界定不够清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披露不准确。
同时,北京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公告,但是该信息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表示,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