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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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修改为“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删除《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三、将《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纯芹运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四、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文物保护首衫单位的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做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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