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诈骗三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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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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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轻信: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
二、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三、不转账: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尤其,中老年人和妇女同志要格外引起注意。还有一些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常有资金往来的人群等,在汇款、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的账户,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
四、不链接: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最方便、最隐蔽、获取信息最多的方法就是通过网络,以钓鱼WIFI、钓鱼链接等办法,让受害人自己加入免费WIFI或点击网络链接。因此,请你坚持不加入陌生WIFI,不点击陌生链接,也不下载陌生APP的“不链接”原则。另外,若你开放共享WIFI,请务必设置加密密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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