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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职能:①军事保卫职能。即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保卫国防安全、防御外来侵略的职能。②外交职能。即通过政府的外交活动,促进本国与世界其他各国正常的政治、经济往来,建立睦邻友好关系,促进国与国之间互惠互利,反对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的职能。③治安职能。即维持国家内部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职能。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即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职能。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政治职能)
政府担任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德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负有特别重要德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职能)
一方面政治思想教育。政府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引导人民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德侵蚀,在全体人民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科学文化建设。政府组织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4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例如: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 、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保护公共环境,防治污染等。
【法律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政治职能)
政府担任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德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负有特别重要德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职能)
一方面政治思想教育。政府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引导人民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德侵蚀,在全体人民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科学文化建设。政府组织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4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例如: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 、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保护公共环境,防治污染等。
【法律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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