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基本就业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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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大学生享有以下就业权利
1.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其中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2.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3.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4.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
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二、试用期的五大陷阱
1.约定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试用。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多次约定。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随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并非随意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1.试用陷阱是法律纠纷的主要方面。
2.忽视五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在企业,“五险”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对新劳动者来说,“五险”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
3.关注“过劳”现象 延长劳动时间。
4.许下“口头协议”。
5.招聘是幌子 剽窃你作品。
6.想要工作先交费
7.要辞退员工却封锁消息
四、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意识
1.法律意识: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哪些情况是违约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2.契约意识:尊重平等、信守契约。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维权意识: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最后,希大家在就业准备阶段,都能拥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有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其中包括:
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2.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3.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4.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
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二、试用期的五大陷阱
1.约定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试用。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多次约定。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随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并非随意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1.试用陷阱是法律纠纷的主要方面。
2.忽视五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在企业,“五险”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对新劳动者来说,“五险”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
3.关注“过劳”现象 延长劳动时间。
4.许下“口头协议”。
5.招聘是幌子 剽窃你作品。
6.想要工作先交费
7.要辞退员工却封锁消息
四、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意识
1.法律意识: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哪些情况是违约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2.契约意识:尊重平等、信守契约。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维权意识: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
最后,希大家在就业准备阶段,都能拥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有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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