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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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说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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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商家不给退货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商品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商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不给退货违法吗?
      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不给退货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实体店购物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要承担的不仅是维修或者更换等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来讲,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退货的,若商家拒绝退货,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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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商家不给退货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商品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商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不给退货违法吗?
      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不给退货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实体店购物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要承担的不仅是维修或者更换等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来讲,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退货的,若商家拒绝退货,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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