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待遇可享受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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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4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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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子女可以享受烈属的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
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定期领取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其他待遇
(1)烈士子女享受高考加分
近日,教育部发布《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中明确: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不得超过20分。
(2)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
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烈属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门帮助或代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享受民政部门优抚医疗补助、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优先优惠减免待遇等。
(3)烈士遗属享受参军入伍优先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4)烈士子女优先录取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烈士家属有定期的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作出规定。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独初雪冉笛
2023-06-18 · TA获得超过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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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褒扬金。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享受。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的烈士,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3)定期抚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27980元/年,符合条件的城乡烈属均可享受;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58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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